国际法约束下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,与法制社会法律约束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完全 不同的。 因为两者的约束力天差地别。 经常让我们迷惑或所谓的双标,就是在这两件事上搞不清楚或有意模糊之间的区别,导 致正义在不停腾挪。 法官在判案时,要排除舆论和民意,严格按法律条款和事实真像来独立办案。 两人发生了伤害,抛开事情起因谁有理没理不谈,伤害发生时,被害者有正当防卫的权 利,但也有防卫是否过当,以及防卫时伤害是否还在进行等等。 某人杀了邻居两个人,如果邻居再反杀某人家里三口人,法律社会是绝对不允许的。 看美剧,警察没有搜查令,潜入嫌犯家找到的证据不算证据。上司大骂他:你不遵守程 序正义,导致重要的犯罪证据失效,无法给犯罪嫌疑人定罪。 国家间不是这样。晃动一小瓶白色粉末就可以侵略一个主权国家。没有一个能约束各国 的法律系统,更没有法官来主持正义。国际间主要就靠舆论和民意,而民意往往受舆论引导。 谁掌握了舆论,谁就站在了正义一边。 细看俄乌和巴以,你就会发现正义在不停的腾挪。 其实这事不奇怪,没有程序正义哪里有什么真正的正义? 在这种情况下,“正义”就是虚的,有利于本国利益才是“实”的。在没有严格程序正 义的前提下,凭个人对“正义”的理解,用上帝视角坚持所谓一以贯之的标准,其实是很可

笑的。 还是喝茶。